王勤伯:6月13日,中國足協會被全球禁賽嗎?

王勤伯06-10 22:52 體壇+原創

體壇周報全媒體記者 王勤伯

“國際足聯已經正式通知,如果不按時支付欠款和罰款,中國足協可能會被全球禁賽,最后期限是6月13日。”——這是一條被很多自媒體反復抄襲和炒作的消息,過去幾天在微信朋友圈傳播很廣。

無論是在意中國足球命運的人,還是只想對中國足球幸災樂禍的人,都會非常關心:中國足球是否會在6月13日遭遇滅頂之災?

答案是:不會。

那么,為什么自媒體會報錯?到底發生了什么?

且讓我們在這里把事情的來龍去脈呈現給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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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脈絡:

這場官司是一場常見和普通的勞資糾紛。2017年,法國足球教練布魯諾·比尼被中國足協解職,他對中國足協提出違約賠償訴求。

2018年4月,索賠遭拒,比尼把中國足協告到國際足聯。

2020年3月27日,負責此類糾紛的國際足聯運動員身份委員會指派的法官做出裁決:部分支持比尼的上訴,中國足協需要對其支付違約金1106250美元,若拒不執行,此案將交由國際足聯紀律委員會處罰。比尼的其他訴求不予支持。

中國足協沒有執行國際足聯裁決,而是按照此類案件程序,上訴到瑞士洛桑的國際體育仲裁法庭。

2021年5月26日,國際體育仲裁法庭做出裁決,駁回中國足協上訴,并要求中國足協支付對方6000瑞士法郎的法律費用。

中國足協繼續不服判決,上訴到瑞士聯邦法院,要求裁決國際體育仲裁法庭結果無效,并要求判定國際足聯和國際體育仲裁法庭對此事沒有判決權。

2022年1月13日,瑞士聯邦法院作出裁決,駁回中國足協上訴。

正常的司法程序路徑,經過國際體育組織、國際體育仲裁法庭、瑞士聯邦法庭3級審理,到此已經結束(參考孫楊案)。但中國足協仍然不執行賠償。

2022年3月,比尼按照判決書的規定,把中國足協告到國際足聯紀律委員會。

紀律委員會的判決同樣確保了中國足協辯護的權利。中國足協方面回應說:如果現在執行賠償而之后歐洲人權法庭判中國足協勝訴,中國足協的損失將無法估量,根據此案內容,中國足協對歐洲人權法庭的審判非常有信心。中國足協一直嘗試和對方友好協商達成庭外和解,但對方的回答從來都是嘲弄和譏諷。

此外,對方在庭審中說中國司法不獨立,這是對中國的政治攻擊和污蔑。中國足協盡管感到被冒犯,但當時并沒有及時回擊,國際足聯和國際體育仲裁法庭也沒有給予足夠重視。中國足協認為比尼受到了不夠職業的團隊建議,正在試圖通過比尼的一個私人朋友直接和他本人對話,希望能夠在善意的基礎上達成和解,因此希望國際足聯給中國足協一些時間和空間。

在中國足協提交的書面辯護中,關于教練合同的一個重要細節浮出水面:中國足協和比尼的教練合同里規定,一切爭議必須提交中國司法機構解決。無論是國際足聯球員身份委員會還是國際體育仲裁法庭,都沒有尊重這一條款。

2022年5月25日,國際足聯紀律委員會做出裁決,并對當事雙方進行了書面通知:

中國足協關于管轄權的辯護理由無效,國際足聯章程規定了國際足聯對此類法律糾紛的管轄權。

各級法律機構的判決已經走完法律路徑,判決是最終的。中國足協拒不支付相關金額違反了國際足聯相關規定。根據案情,國際足聯紀律委員會判中國足協支付3萬瑞士法郎罰款,30天內支付。

比尼有完全的權利和自由接受或者拒絕庭外和解。

中國足協必須支付給比尼1106250美元違約金和利息,支付比尼(國際體育仲裁法庭判決的)6000瑞士法郎法律費用。

國際足聯紀律委員會特許給中國足協60天時間解決上述款項的支付。中國足協和比尼都必須及時把匯款和收款信息告知給國際足聯紀律委員會。

如果繼續拒絕執行以上判決,中國足協可能面臨更嚴厲的處罰,包括全球禁賽的可能性。

分析結論:

可以看出,不存在6月13日這個“大限”,即使是支付給國際足聯的3萬瑞士法郎罰金也沒有要求在6月13日之前支付。

全球禁賽指的是死硬到底的極刑,在3萬瑞士法郎和全球禁賽這種極刑之間,還存在一定的司法處罰空間,例如增加罰款、處罰某一支特定球隊等手段。中國足協的討價還價空間已經嚴重收縮,但還沒有站在極刑的邊緣。

觀察點評:

中國足協在這件事情上的主要論據是司法管轄權,尤其是教練合同里存在“爭議交由中國司法機構”的條款。這個條款在2015年簽約時加入,要么是足協的律師不懂國際體育法規,要么是明明懂但偏偏這樣寫。

任何了解國際體育司法的人都知道這個常識:各國協會加入國際協會,一個重要前提就是接受國際協會的司法管轄權。這是國際體育交流的重要基礎,否則各國各自一套法律,出現糾紛國際足聯如何管得過來?比尼團隊當初接受簽訂寫有這個條款的合同,絕對知道這個條款形同虛設。如果沒有國際足聯司法管轄的保護,很多人絕對不會接受去自己不熟悉的國家執教。

雇傭方單方面提前解約需要支付剩余合同薪水,這已經是國際足壇的慣例和標準。但受雇者往往會在起訴中提出更多的賠償要求,一些訴求根據情況會得到認可。國際足聯判決中國足協賠償的1106250美元,應該就是比尼的剩余合同薪水,同時不支持原告“其他訴求”,這一點可以視作中國足協的一個小小勝利,因為沒有支出超越原合同的金額。

中國足協對這件事情采取的司法策略是窮盡法律途徑,拖延時間,希望能夠和對方達成庭外和解,減少賠償金額。但是在判決之后的執行過程中強調善意,尋求庭外和解,其實希望渺茫。尋求庭外和解應該在判決之前,沒有這樣做可能是以為比尼在中國打官司占不到便宜。

在判決之后,比尼有完全的自由接受或者拒絕中國足協任何一種庭外和解的請求。

中國足協律師的任務是拖延時間,2017年的事情拖到現在,足足5年,這方面已經完成任務,但和比尼的交流屬于足協的工作,很明顯其“通過私人朋友”等途徑完全不奏效。

如果雇傭比尼的是一家經營不下去就破產的俱樂部,這種拖延策略可能產生效果,因為對方會擔心最終無人付款。但是中國足協很難關門停業,拖延策略實現難度很大。

在國際體育機構、國際體育仲裁法庭、瑞士聯邦法院三級判決之后去歐洲人權法院打官司,在整個體育界都是比較罕見的事情,在歐洲也一樣罕見,而且曠日持久,一時半刻沒有結果。但這個額外的司法行為不影響原判決的執行,因此以要告到歐洲人權法院為不付款理由,是說不過去的。

目前并不清楚中國足協希望上訴到歐洲人權法院的理由。歐洲人權法院的管轄權并不寬,中國足協是一個機構,要論述自己作為機構的人權受損,并不是容易的事情。而且雇主單方提前解約需要支付合同剩余金額在歐洲早就是常識,這是很難由中國足協跑到歐洲人權法院去挑戰的一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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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勤伯

體壇傳媒駐意大利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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